律师观点分析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XX年XX月XX日,XX以“停经39周,不规律宫缩1天”为主诉入XX中医院待产。当日晚上,XX经剖宫产娩出一女婴,因XX中医院存在术前胎心监护不到位等过错,导致患儿娩出后,出现心率下降,羊水III度粪染,呈脐绕颈状,昏迷状,全身皮肤黏膜苍白,口角时有颤动,双侧瞳孔对光反应弱,初步诊断:1、新生儿重度窒息;2、呼吸衰竭;3、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4、新生儿肺炎;5、新生儿多脏器功能损害;6、颅内出血。20XX年XX月X日患儿转入XXX医院治疗,20XX年XX月X日患儿死亡。
XXXX司法鉴定中心对患儿进行了尸检,鉴定意见为:XX之宝因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合并支气管炎、呼吸窘迫综合征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鉴定听证陈述核心
XX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且病历记载不规范、漏洞百出,理应对其存在的医疗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1、在胎儿出现脐绕颈2周时,对脐绕颈风险评估不足,疏忽大意,未能及时进行胎心监测,亦未注意宫缩,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2、未能严格按照护理要求对孕妇进行护理,及时了解孕妇产程变化情况,导致胎儿分娩前出现宫内窘迫,情况危急,错过了最佳的剖宫产时机,并最终导致胎儿出生后死亡。
3、病历记载不规范,漏洞百出,存在多处不一致的情况。
三、鉴定结果
20XX年XX月XX日,XX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XX中医院存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观察不仔细等问题,与患儿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为41%--60%。
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与代理人的观点大致相同。最终,经过代理人的争取,人民法院判令XX中医院对患儿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按照河南省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这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已属较高赔偿,超过了患方预期。
四、判决结果
20XX年XX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XX中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