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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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与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4日|分类:综合咨询 |2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夏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243.25元;3、被告支付原告被扣的工资7920元,并支付上述工资25%的赔偿计1980元,本项共计99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000元;5、被告为原告缴纳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6日,被告聘用原告从事餐饮配送工作。2015年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原告手中没有合同。2018年9月30日晚,原告接被告主管电话,要求原告停岗。2018年10月13日,原告接到被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解除了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在平时工作中,并不存在违反公司纪律的问题。另被告至2015年10月才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且每月扣除原告工资570元,多扣240元,应当向原告返还。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原告故提起诉讼。

被告XX公司辩称,双方已于2018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告多次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经提醒不改正,因原告迟到误点导致被告被上级单位罚款,被告已开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被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后已为原告交纳社保,故未发放补贴,不存在扣发工资;原告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告入职时正在领取失业金,且原告自己缴纳社保期间被告已支付补贴,被告无需为其补缴社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明细上并没有显示欠缴情况,缴费不完整。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罚款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罚款不是原告的原因造成的;对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收到社保补贴;对工资明细、工资申报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每月多扣了原告240元;对离职经济表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只是签了一个名,内容是被告单方制作的。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7月16日,被告聘用原告从事餐饮配送工作。2015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6年5月2日,双方又续签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8年9月30日,被告因在9月24日接车延误,被罚款1300元,被告认为是原告原因所致,遂于当日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于次日向原告下达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018年12月17日,原告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不服,故提起诉讼。另本院核实原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2955.24元。

本院认为,2018年9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于次日向原告下达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告其后也未到岗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已终止,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其未能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故其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按照每月2648.65元计算,本院予以照准,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918.93元(2648.65元/月×4.5个月=11918.93元),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告称被告从2015年10起至2018年9月,被告每月扣发其工资240元,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被扣的工资7920元,并支付上述工资25%的赔偿计1980元,本项共计9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在权利行使期间,并未主张权利,现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缴纳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的诉讼请求,因社会保险的补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夏X与被告XX公司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30日解除;

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918.93元;

三、驳回原告夏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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