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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杨鹏淋律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瑕疵认定与裁判规则

作者:杨鹏淋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瑕疵认定与裁判规则:

 

1. 质量瑕疵举证责任:买受人在交付验收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并提供现场记录、人员确认、沟通记录等证据的,可完成质量瑕疵举证;出卖人否认质量问题的,应承担相反举证责任。

2.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设备类买卖合同的核心目的为正常使用,设备无法开机、关键部件破损、丧失基本使用功能的,可认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合同依法解除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出卖人返还货款,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已实际发生的合理运输、保管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 违约责任与公平原则适用: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时,法院可结合违约方过错、守约方实际损失、交易成本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确定损失赔偿范围,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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