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约定固定薪酬。劳动者处于孕期、产期期间,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降低工资标准,且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调整薪酬不发生法律效力,未足额支付工资已构成违法。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关于生育津贴与医疗费用,因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应由社保基金依法核发。
本案提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须遵守劳动法律规定,不得单方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对孕期、产期女职工应给予特殊保护。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及时通过仲裁与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