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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杨鹏淋律师】单位不得单方降薪 女职工维权有法可依

作者:杨鹏淋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在劳动用工中,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如需调整岗位与薪酬,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本案劳动者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未经协商降低薪酬且未足额支付工资,已违反劳动法律相关规定。

 

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依法行使解除权,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与医疗保障。

 

该案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拖欠工资、违法调薪、变相逼迫离职等情形时,要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也提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尊重并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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