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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杨鹏淋律师】高空施工摔伤致残,发包方、承揽人、带班工头三方均被判赔付

发布者:杨鹏淋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4日 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某运营单位将场内管道修缮劳务项目交由个人承接施工,双方签署安全责任书面承诺,约定施工安全由承接人全权负责。承接人另行将施工任务交由带班人员组织落地,按出勤天数统一结算工钱,带班人员自行召集务工人员进场作业、配备施工工具,以差价赚取管理收益。务工人员受带班人员邀约从事电焊作业,日薪标准固定。施工过程中,务工人员在三米多高处作业时,因脚手架绳套脱落坠落受伤,造成多处骨折,两处伤残等级均评定为十级。伤者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前期部分医药费分别由项目承接人、带班人员垫付。后续伤者委托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协商剩余赔偿无果后起诉,主张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损失。审理中法院追加项目发包单位参与诉讼,结合施工分包链条、安全管理疏漏、伤者无证上岗、未自检脚手架等事实,划分四方过错比例。


律师点评

本案形成三层承揽用工法律关系,发包单位、项目承揽人、现场带班、务工者四方分别存在不同过错。发包主体选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承接工程,且未开展现场安全管控,不能凭借内部安全免责约定对抗受伤第三人。中间承揽人未核查施工班组安全生产条件,疏于现场安全监督;带班作为直接用工方,未尽安全防护与安全教育义务,是事故主要责任方。伤者缺乏对应从业资质,作业前未检查脚手架稳固性,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行分担部分损失。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赔付比例,合理厘清多层分包场景下人身损害责任边界,同时对伤者单方自行鉴定费用不予支持,后续未发生的治疗费暂不赔付,裁判尺度契合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法律建议

用工发包优先选具备正规资质合作主体,项目开工前落实安全交底与现场巡检。班组负责人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核查从业人员上岗资质;务工上岗仔细检查作业设备、脚手架安全状态。受伤后妥善留存病历、缴费票据、用工结算凭证,协商赔偿不成及时诉讼;鉴定优先协商共同委托,避免单方鉴定产生费用无法获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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