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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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买卖新政影响购房人的支付能力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服务费该怎么收?

发布者:李平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552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6日,原告一、原告二(乙方)根据被告上海X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与案外人林XX(甲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非网签合同),原告一、原告二(乙方)购买案外人林XX(甲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蓝村路X弄X号X室的房屋,建筑面积99.88平方米,总房价款685万元;原告一、原告二(乙方)于签约当日支付案外人林XX(甲方)房款定金10万元,在2017年1月15日前原告一、原告二(乙方)与案外人林海(甲方)至被告处签订网上备案合同,同时原告一、原告二(乙方)向案外人林XX(甲方)支付房屋首付款200万元。原告一、原告二(乙方)于2016年11月26日和11月27日分别向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未签订居间协议)2万元和3万元,共计5万元,根据佣金确认单原告一、原告二须向被告支付佣金10万元。

2016年11月28日上海出台房屋买卖新政,在上海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因原告一、原告二已拥有1套住房,所以没有再购买第2套房屋的支付能力,为此原告一、原告二(乙方)与案外人林XX(甲方)协商在2016年12月14日解除了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案外人林XX(甲方)在2016年12月16日、2016年12月27日分别向原告一、原告二(乙方)退还了房屋定金10万元。在此,原告一、原告二认为被告并未促成房屋买卖交易成功,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5万元居间服务费。

争议焦点

中介是否应该全额收取居间服务费。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李平律师认为,居间合同服务的内容应该包括看房、双方接触洽谈、网签合同、协助贷款办理等等一系列综合服务。本案中,被告并未完全促成房屋买卖交易的成功,应退还部分原告已付居间费用。被告辩称,2016年11月28日当晚八点左右,上海出台购房新政,被告立即要求门店人员完成网签合同,但因成交量较大,且网签合同于当晚九点半就关闭,最终未能帮原告完成与出售方的网签合同。被告已促成合同成立,合同解除并非被告的过错导致,同意剩余的居间服务费不收取。

判决结果

房地产居间服务内容广泛,除了提供房产信息、斡旋交涉、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还包括促成网签合同、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房屋交付验收、水电煤费用结算后续服务,中介公司在完成全部服务后,收取全额居间服务费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被告促成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故被告有权向原告收取居间服务费,但未能完成居间服务的全部内容,根据权利义务对待原则,被告应根据提供的实际居间服务情况收取居间服务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X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一、原告二居间服务费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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