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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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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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的金钱往来后俩人分手该如何认定?

发布者:李平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558人看过

基本案情简介: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5月,被告称其要购买轿车,但资金短缺,需向原告借款7万元周转。2014年5月14日,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言明双方后续若关系破裂导致分手后,被告双倍返还原告的借款或整车转让,原告银行转账7万元给被告。2014年10月,原、被告分手后,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总借故搪塞,不予归还。无奈,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双方是否有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李平律师认为,被告在借条里言明双方后续若关系破裂导致分手后,被告双倍返还原告的借款或整车转让即视为对逾期还款利息的约定。因此主张被告因7万元为本金、借款利率为24%、自2014年10月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现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明确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被告须双倍返还借款,双方确认系于2014年10月1日结束恋爱关系,现原告以年利率24%作为其主张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以2014年10月2日作为其主张逾期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并无不妥,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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