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是被告王某与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汤某某的婚生子,出生于2016年6月3日。2016年8月起,王某和汤某某夫妻间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被告王某即停止支付原告王某某的抚养费,原告王某随汤某某生活。现原告王某某起诉父亲王某主张其应尽的抚养义务:一、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补付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的抚养费人民币25,2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自2017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王某某满18周岁止。
〖争议焦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形下,子女抚养费请求权能否得到支持?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李平律师认为,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在需要时要求支付抚养费。依照婚姻法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共有财产未予分割,夫或妻一方实际对子女抚养费用的支出均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用。但坚守上述理论则会损害子女的法定权益。司法实践中,大量离婚诉讼案件存在夫妻双方分居及一方单独抚养子女的情形,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生收入实际上已经相对独立,双方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共有财产基础丧失,可以视为分别财产制度,不能以夫妻共同收入及共有财产衡量夫妻双方的收入及抚养费的承担,应对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义务失衡状态作出相应的调整,准许子女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行使抚养费的请求权。
〖判决结果〗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现原告王某某随汤某某生活,被告王某理应支付抚养费。故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王某补付及支付抚养费的诉请,应予支持。至于支付的金额应根据被告王某的收入情况及原告王某某的实际需求而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应从2017年9月按月支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人民币11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二、被告王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的抚养费人民币18,4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