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2 年 8 月,自然人甲(买方)与青岛某大型开发企业(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李沧区某小区 2-2-2101 户,总价 2 297 223 元。合同约定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交付,逾期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 0.5 计付违约金。
2023 年 2 月 18 日双方才实际办理收房手续,逾期 110 天。开发公司援引补充协议“竣工验收合格即视为达到交付条件”“疫情属不可抗力”等条款,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甲多次协商无果,遂于 2025 年 5 月委托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薛蓓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12 478.46 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 12 478.46 元;
案件受理费 11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若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生效。
三、案件焦点与策略分析
格式条款无效抗辩
补充协议将“交付条件”降为“五方验收合格即可”,并加粗提示“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薛律师指出:
(1)该条款实质减轻出卖人义务、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属《民法典》第 496 条、497 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
(2)开发公司未能证明对“降低交付标准”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不可抗力排除
被告提交疫情文件,主张应顺延交房。薛律师举证:
(1)青岛 2022 年 8 月已全面复工;
(2)备案延误系开发公司资料缺漏所致,与疫情无因果关系;
(3)被告未按《民法典》第 590 条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通知及证明义务。违约金计算锁定
合同已明确日万分之 0.5,被告庭审中以“过高”请求调低。薛律师引用合同补充协议第 20 条“双方事后均不再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为由要求调整”之特别约定,堵住调减空间。证据链搭建
● 合同、补充协议——证明交付时间及违约金标准;
● 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取得法定备案日期为 2023 年 1 月 19 日;
● 收房流转单——证明实际交付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18 日;
●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证明疫情期间审批正常,不存在停工。
四、律师点评(薛蓓)
“开发商惯用‘补充协议’把法定交付条件‘降级’,再拿‘疫情’当万能免责牌。本案关键是把‘格式条款无效’和‘不可抗力排除’两条路同时掐断:
用提示义务瑕疵打掉格式条款,把交付标准拉回法定轨道;
用政府信息公开‘拆’掉疫情因果关系,让不可抗力条款落空;
用合同明确约定封锁违约金调整请求,一步到位锁定金额。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违约金,客户从立案到到账仅 75 天,真正让‘交付缩水’的开发商付出代价。”
五、典型意义
格式条款并非“免死金牌”:开发商对重大权利义务减免条款须履行“提示+说明”双重义务,否则面临无效风险。
疫情免责需“四件套”:时间吻合、因果成立、及时通知、政府证明,缺一不可。
违约金可事先“锁死”:只要双方对金额及不调减作出明确约定,法院一般尊重意思自治。
购房者维权路径:遇逾期交房应保存收房单、备案信息、通知记录,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 2 年执行时效。
——判决已生效,被告已于履行期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违约金及诉讼费,原告权益全额兑现。
薛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