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夫妻一方借钱,由谁清偿,是借款方?还是夫妻双方?问题是,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什么?判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从债务产生的时间和目的进行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婚后:
1)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
4)夫妻书面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等。
5)《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外经营,另一方并不参与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共同生产经营虽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三、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且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离婚时,因经营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四、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的常见问题梳理
在民间借贷纠纷类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被起诉的配偶大多对债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如何维护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了法院的难题,主要掌握以下标准:
1、双方之间有无婚姻关系;
2、债务是否真实存在;
3、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的生产及经营活动有关。
五、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