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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 ,二者法律性质不同!

发布者:于水莲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4日|分类:抵押担保 |552人看过


“定金”、“订金”,法律性质不同!

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1、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合同双方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的目的在于促使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义务,保障另一方的权利得以实现。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2、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注意:订金虽然可以全额主张,但并不代表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反之,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二、定金成立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最高限额不超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

2、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法定形式,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则无效);

3、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

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

 

三、应用法条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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