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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推搡,一方疾病复发死亡,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者:于水莲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6127人看过

        争吵、推搡时一方疾病复发死亡是否承担责任

、实际处理该类案件时,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才能更好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比如:

1、双方具体因何事产生争吵?

2、争吵中一方是否是为了维护正义或个人正当权益而发起善意的维护?

3、是否使用了过激言语和肢体接触,言行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4、争吵中另一方是否存在刻意过错?

5、争吵中犯病一方身体是否存在健康隐患,是否属于自身的基础病、慢性病发作等?

6、双方的身份关系、身体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是否尽到了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是否对此存在过错?

以上仅是列举了常见的因素,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性,结合以上及案件细节,来综合判断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如果犯病一方基于过激的争吵且导致严重甚至危及生命的疾病诱发,争吵另一方即使无重大言行过错,但基于道义原则也可能会承担非主要责任。

二、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1、首先判断伤害行为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我们说一个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指发生了违反刑法规定的某一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此类案件中,伤害行为如果仅仅是:出现争吵,仅持续了几分钟,即便产生肢体接触但是非常轻微,不至产生损害后果的,这种行为并非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如果对方明知其有较为严重的基础疾病,仍然使用过激言语刺激,产生强烈的肢体冲突,那么这种情形,构成刑法上危害行为的概率是很大的。

2、猝死与伤害行为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在具体判断时,需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人的争吵、推搡打架行为导致基础病复发猝死这一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

(2)争吵、推搡打架行为异常性大小;

(3)争吵、推搡打架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大小;

(4)争吵、推搡打架行为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范围。

结合具体案情详细分析以上几点。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无罪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该类案件如果行为人无法遇见其存在基础病,且争吵时间较短、并无过多过重的肢体接触的,那么其死亡构成意外事件的可能下比较大。但具体还需结合每一案件予以分析。


三、对方仅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主张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必须要做到如下四点:

一、证明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

二、证明产生了损害后果;

三、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证明对方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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