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与民间高利贷的区别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由于“套路贷”犯罪通常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实践中很容易将“套路贷”与民间高利贷混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
一、行为目的不同
1、“套路贷”中的“借款”不过是行为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行为人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其根本目的是侵占他人的财产。
2、高利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本金和高额利息,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二、侵害的客体不同
1、“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2、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三、法律后果不同
1、“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
2、高利贷体现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四、“套路贷”犯罪的主要有如下几点特征
1、是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引诱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对外宜传、招揽生意。在日常业务中,以“行业规矩”“保证金”等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同、租赁合同等,以制造个人民间借贷假象。
2、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以掩盖被害人真实借款数额。如仅借款30万元,但写下借款50万元的借条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后,到银行进行走账,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已经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假象通过资金走账的形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取得与借条、借款合同等致的证据材料,为其之后提起虚假诉讼,索要被害人钱款等做好“充分准备”。
3、当借款人借款金额累计到一定程度时,犯罪嫌疑人会穷尽一切办法诱骗借款人签署房产或汽车抵押合同缓解还款压力,之后带着借贷人到公证处对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进行公证,拿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4、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软硬兼施强行索取“债务”或将上述抵押的财产变卖。被告人陈寅岗等人采取非法拘禁、威胁、用留存的本应归还许嘉平的借条为要挟等手段,向许某某及其亲属强行索要钱款67万元;明知吕某某实际上未获得借款、姜某某已经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与身为律师的曹某某串通,篡改合同订立地,以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夸大借款数额,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