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聿山律师

戚聿山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擅长领域:继承离婚

  • 服务时间:09:00-22:00

  • 咨询热线:18866250876查看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遗产处理之十五(对配偶再婚时继承财产的保护)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187人看过


遗产处理之十五(对配偶再婚时继承财产的保护)

 

    遗产处理是一项比较重要且复杂的工作,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遗产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十五篇,介绍被继承人死亡后,对配偶再婚时继承财产保护的问题。

概述: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其所继承的遗产转化为自己的财产,有权进行处分,即使再婚,法律也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157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继承法》第30条规定的规则与民法典相同,民法典延续了继承法的继承规则。

重要意义:

1、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条文的表述中包括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女方的权益保护,女方作为妻子继承夫家财产时,往往受到歧视待遇。当然这里之所以使用夫妻一方的称谓,当然也包括了男方继承女方财产的权益保护。

2、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封建思想仍然发挥着影响,在继承领域歧视妇女、赘夫的做法仍然存在。为保护妇女和赘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其继承权,设定这个一法律条文确有必要。

保护丧偶一方继承权的具体分析:

1、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是两个条件:一是一方死亡,二是另一方再婚。两个条件都具备时,成立保护丧偶一方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2、丧偶一方有权处分自己所继承的财产,是将已经继承、取得了所有权的财产,在再婚后进行处理。财产的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任何人不得干涉。

3、任何人不得干涉,就是相对于处分自己继承财产的丧偶一方的其他任何人(包括其他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是该财产所有权人的义务人,都对该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负有不可侵害的不作为义务。这一规定,正式所有权义务人所负义务的体现。

法律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重要的是保护妇女的继承权。在现实社会中,继承权男女不平等的情形还是存在的,特别是在男方死亡,女方继承了丈夫的遗产或者公婆、子女的遗产后,不改嫁好说,一旦改嫁,是不能带走夫家的财产,甚至要净身出户的。

2、实践中,不仅要司法机关旗帜鲜明地适用本条,保护妇女的继承权和财产权,而且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调解委员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也要以本条为指导,保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上述规则,对保护赘夫的继承权当然也适用。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青岛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625087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22135

  • 昨日访问量

    30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戚聿山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