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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之十三(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72人看过


遗产处理之十三(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遗产处理是一项比较重要且复杂的工作,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遗产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十三篇,介绍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问题。

遗产分割的法律基础:

遗产继承最终须进行遗产分割。分割时,应当按照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该规定与《继承法》第29条规定的内容相同。

遗产分割的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是指共同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继承开始后,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共同共有。遗产共同共有与普通共同共有相比具有特殊性,普通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原则上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而遗产共同共有是一种暂时的共有关系,允许继承人随时请求分割,可以更好的满足继承人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2、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民法典》第1132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损害遗产效用原则。《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遗产分割的方法:

1、实物分割。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是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例如对粮食,可以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

2、变价分割。对不宜进行实物分割,或者继承人都不愿取得该种遗产的,可以将遗产变卖,换取价金,由各继承人按照各自的应继份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

3、补偿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的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由取得遗产的继承人给其他继承人分别补偿相应的价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者继承人基于某种生产或生活目的,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可以采取保留共有的分割方式,由遗产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共有分割之后,就不再是遗产共有关系,而变成了普通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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