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处理之五(遗产管理人的失职损害赔偿责任)
遗产处理是一项比较重要且复杂的工作,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遗产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五篇,介绍遗产管理人的失职损害赔偿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失职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遗产管理人失职损害赔偿责任,是指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过程中,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管理职责,造成遗产毁损、灭世,损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等遗产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失职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的主体是遗产管理人。
2、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违反管理职责。
3、引发民事责任的事实是造成遗产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损害。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损害赔偿。
5、赔偿请求权人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遗产利害关系人。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系遗产利害关系人请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对遗产管理人的失职损害赔偿责任的进一步研究:
1、应当怎样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失职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民法典》第1148条只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究竟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或是其他责任没有进一步明确。
2、遗产管理人的失职损害赔偿责任保护的客体是何种民事权利。由于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对遗产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同,遗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也会有所不同。例如: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权利是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就对遗产享有所有权,发生侵害的话既是侵害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也是侵害的对遗产享有的所有权。另外债权和受遗赠权等等的客体也均不同,就不一一赘述。
3、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从《民法典》第1148条的条文解读中,并没有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等主观要件。
4、如何界定遗产管理人失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范围。依据《民法典》第1148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是请求权人,且为封闭性的表述。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欠缴的税款,国家税务机关以何种身份主张税款清偿请求权;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以何种身份主张请求权等需要进一步明确。
5、需进一步明确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方式和计算方法,使其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