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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之二(法院何时能指定遗产管理人)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175人看过


遗产处理之二(法院何时能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处理是一项比较重要且复杂的工作,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遗产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二篇,介绍法院何时能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则:

《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这里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请求权基础。

具体情形:

1、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2、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下落不明

3、对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嘱效力有争议。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先确定遗嘱效力或者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效力,认定遗嘱有效或者遗嘱确定管理人部分有效的,驳回其诉讼请求。遗嘱无效或者指定遗嘱管理人无效的,应当指定遗产管理人。

4、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认为被继承人的行为损害其债权权益。没有产生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损害其债权权益的,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保全遗产,以便实现债权。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力: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定遗产管理人。例如:指定继承人单独或者共同作为遗产管理人,指定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指定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在指定了遗产管理人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立即就位,履行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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