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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之一(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226人看过

遗产处理之一(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遗产处理是一项比较重要且复杂的工作,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遗产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一篇,介绍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遗产管理人的概念: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遗产管理人在许多情形下都存在,比如在法定继承中,由承认继承的继承人作为管理人,遗嘱继承中的遗嘱执行人作为管理人,还有无人继承遗产中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

法律规定沿革:

1、《继承法》对于如何产生遗产管理人没有规定,仅在第24条规定了“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的内容,带有遗产管理人的意思,但并不是明确规定的遗产管理人。

2、《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

1、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

3、全体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

4、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5、其他方式。比如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况,而在法定继承、遗赠、无人继承遗产等所有继承案件中都可以设定遗产管理人。

2、产生的方式不同。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被继承人生前在遗嘱中指定;第二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第三在没有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能执行遗嘱时,由遗嘱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作为遗嘱执行人。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是,遗嘱继承的遗嘱执行人同时也是遗产管理人,管理遗嘱指定处分的遗产;而在法定继承和无人继承遗产中,没有遗嘱执行人,应当设立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

3、担任的条件不同。遗嘱执行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在少数情况下,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在仅有一个继承人而该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该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的遗产管理人,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产管理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理行为应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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