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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之七(遗产的保护)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115人看过

遗产处理之七(遗产的保护)

  遗产处理是一项比较重要且复杂的工作,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遗产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七篇,介绍被继承人死亡后,如何进行遗产保护的问题。

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遗产的保护不是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保护职责,而是存有遗产的人对存有遗产的保护,防止其占有的遗产被他人侵夺或者其他原因而毁损、灭失。

遗产的保护,是对死者遗产予以保护,防止其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侵吞的遗产管理制度。存有遗产的人保护其占有的遗产,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完整性,使遗产不被毁损或灭失,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财产利益,使其不受损害。

存有遗产的人保护遗产义务的分析:

1、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如果为特定的人所保存,存有遗产的人就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妥善”的含义,是存有遗产的人对遗产的保管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即为有过失。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将存有遗产的情况,如实报告给遗产管理人,以便确定遗产的数额,进行遗产分割。

2、对存有遗产的人保管的遗产,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包括存有遗产的人,都不得侵吞和争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吞或者争抢遗产,造成遗产损失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存有遗产的人违反遗产保护义务的责任:

1、遗产保护义务人的责任。存有遗产的人违反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列如:侵吞遗产,或者造成了遗产的损坏,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的财产利益,构成了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责任。其他任何人都对遗产负有不得侵夺和争抢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财产利益的损害,也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遗产的人与遗产管理人的关系。占有遗产的人并不一定是遗产管理人。如果占有遗产的人是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其应当负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如果不是,占有遗产的人还有一个向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移交遗产的义务,应当清点遗产数量、种类等,向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移交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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