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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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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95人看过


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前提条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谈婚论嫁时,双方之间发生的财物给予行为往往带着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但是当双方结婚不成或者离婚时,这又成为纠纷的源头。

律师分析:

夫妻间给予房产一般是以建立或者维持婚姻关系并保持长久稳定为目的,处理相关纠纷时要考虑这类纠纷的特殊背景,不宜简单按照赠与合同规则处理。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对方或者双方名下,该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至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在离婚纠纷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事实,参考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不管判决归其中哪一方所有,都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原则上要维护财产的既有秩序,保护接受方的合理预期,弘扬诚信价值。但是,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也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事实,参考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由给予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受欺诈、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接受方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给予方可请求撤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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