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聿山律师

戚聿山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擅长领域:继承离婚

  • 服务时间:09:00-22:00

  • 咨询热线:18866250876查看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同居关系终止后,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236人看过


同居关系终止后,财产如何分割?

 

前提条件:

1、本文探讨的系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

2、实践中,基于多种原因,经常出现男女双方未形成婚姻关系,但又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形,俗称“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一旦形成,就难免发生“共居共财”的现象,而在双方同居关系解除时,必然要对各自的财产进行分割,由此引起纠纷。

分割规则:

1、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作为私法,民法充分尊重私权利主体的行为自由。同居关系在近现代家庭法领域广泛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符合时代发展趋势。

2、无约定的区别情况处理。

(1)双方协商确定财产归属。在人民法院对同居财产作出明确分割之前,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均可依法达成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2)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

(3)共有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其他因素为补充。

夫妻共有财产与其他一般共有财产的区别在于,夫妻共有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是基于夫妻的特别关系产生的,虽然财产的形成也包含有共同投资、共同劳动的内容,但法律更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而其他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财产关系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所形成,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同居关系中的共有关系正是这种没有配偶身份关系的一般共有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延伸阅读:

同居期间债权债务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目前民法典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青岛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625087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22271

  • 昨日访问量

    30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戚聿山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