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聿山律师

戚聿山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擅长领域:继承离婚

  • 服务时间:09:00-22:00

  • 咨询热线:18866250876查看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5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253人看过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是我们对理想婚姻状态的追求。但当下社会中,因彩礼引发的矛盾并不少见,其中包括彩礼返还方面的问题。有些家庭为支付高额彩礼背负沉重负担,一旦婚姻走向尽头,就面临着是否能返还彩礼以缓解经济压力等情况,这也使得彩礼返还这一话题变得尤为重要且复杂。那么返还彩礼的条件又是什么?

一、2021年1月1日起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可以返还的情形:

1、未办理结婚登记、

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

3、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现实问题:

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较短等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成为难点。

三、实践中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

1、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基本原则。

2、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

3、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四、2024年2月1日实施的彩礼纠纷的司法解释对适用条件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细化:

1、明确了返还彩礼考量参考的因素。

2、明确了当地习俗作为重要的参考标准,与民法典中规定的习惯属于一脉相承。

五、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2024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律师说法:

彩礼不再是压在婚姻天平上的秤砣,退还彩礼将成为守护真爱的文明契约。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青岛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625087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22144

  • 昨日访问量

    30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戚聿山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