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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欠债后,住房公积金能被法院扣划吗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695人看过


个人欠债后,住房公积金能被法院扣划吗

住房公积金作为具有住房保障与个人财产双重属性的特殊资金,其能否强制执行问题近年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一方面,债权人希望通过扣划公积金实现债权,另一方面,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如何在两者间寻求平衡成为现实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的属性

1、住房公积金从性质上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

2、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法被执行法院采取冻结措施

1、需在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扣划用于清偿债务。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可以进行扣划,司法实践中法官仍会综合考量具体适用条件,是在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与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保障之间的作出价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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