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电信诈骗活动猖獗,每年超过一百万人被骗,被骗资金达到3000多亿元。为遏制电信诈骗,国家将为诈骗分子提供电话卡、银行卡的人员也列为打击对象,实务上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明知对方在从事电信诈骗还出借(售)自己电话卡、银行卡的人员,对其判处刑罚很有必要,但我们今天讨论的一类人,他们轻信他人能办理银行贷款,但需要银行卡有一定流水,就将自己银行卡提供给别人,结果被人用来转移诈骗资金,导致自己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事先并不知道别人会拿自己的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但是公安机关仍将他们列为帮信罪嫌疑人,大部分人因此被判刑。他们都觉得自己很冤,但在陷入帮信漩涡后,又该如何自救呢?
笔者在日前办理的一起帮信案件,也是最终在检察院阶段才成功扭转办案人员看法,最后撤销案件,当事人得以无罪释放。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贷款而送往帮信漩涡的案件,当事人王某因经营急需资金,就在百度上搜索如何贷款,结果就有人添加微信好友,告诉他可以办理银行贷款,而且利息还很低。王某心动后,微信好友告诉他需要到合肥当面办理。在合肥见面后,微信好友迅速往王某卡里转了2000元,然后骗王某说“你的银行流水不够,只能申请到2000元贷款,如果想要更高贷款额度,就要将银行卡给我刷银行流水”。在看到没有提供任何手续就得到2000元贷款后,王某相信了对方,将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给了对方。结果当晚就被公安机关找到,这才得知微信好友是拿他的卡转移诈骗资金。但公安不管他如何申辩,因他卡里转入诈骗资金有五笔,金额达到六十多万,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将其刑事拘留。
接受王某委托后,笔者向其仔细询问了涉案细节,确认其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在进行诈骗活动,就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但不为公安机关所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笔者研读案卷,发现公安机关在证明王某明知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又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检察官在看到笔者法律意见书后,也发现王某确实不存在主观明知,最终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函,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王某无罪释放,免去一场牢狱之灾。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罪的客观方面,是提供银行卡实施了支付结算,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处的情节严重是指“(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公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客观方面都不会出现问题,但在主观方面会出现较多争议,公安机关往往不管他们是否明知,一律视为打击对象,此时就需要在主观明知方面据理力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