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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溺亡,她把民宿和妹妹都告了,法院怎么判?

作者:张茂楠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0次举报

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姐妹携4名子女到浙江嵊泗旅游。当晚,她们下榻当地一家民宿,该处民宿为突出特色,建有一户外泳池。当晚,姐妹二人陪同孩子泳池中嬉水

嬉水过程中,姐姐因要察看回程的航班信息,就委托妹妹帮忙照看她的两名小孩,然后就回到客厅查看手机。过了一会儿,因一个孩子要上卫生间,妹妹就带着这个孩子上卫生间,留下三个不满10岁的孩子独自在泳池玩耍。没想到短短的十几分钟,意外就发生了,姐姐的4岁女儿一头栽到泳池里,被发现时已经没有了呼吸,经过抢救也没有挽回生命。

出门旅游竟失去一个孩子,姐姐既后悔又愤怒,一气之下就把民宿老板和妹妹告上法庭,索赔180万余元。民宿老板和妹妹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张茂楠律师向我们解释,这是一起典型的生命权纠纷。根据民法“谁侵权、谁承担”原则,造成文中4岁小女孩死亡的各方主体都应承担责任。事发时,有民宿、姐姐、妹妹、其他儿童四方主体,各方责任详解如下:

民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宿做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在事发游泳池并没有配有救生员,虽然民宿解释称泳池较浅,危险性较小,且没有额外收费。但是泳池是民宿招揽生意的促销手段,也在民宿的管理范围之内,不收费也不能免除民宿的安全保障责任。

姐姐方面:姐姐是4岁小女孩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其对小女孩拥有法定的排除危险、及时救助义务。事发时,姐姐因有事离开泳池,如果她能证明已将安全管理责任移交给妹妹,则不用承担责任,否则就将承担责任。

妹妹方面:妹妹虽与4岁小女孩有亲属关系,但是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如果姐姐临走时己经委托她照顾小孩,则妹妹跟姐姐形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妹妹带小孩上卫生间,疏于对其他三个小孩进行照看,构成重大过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妹妹没有同意替姐姐照看孩子,则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不用承担责任。

其他孩子:如果4岁小女孩是与其他孩子打闹造成溺水死亡,则参与打闹的孩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其他孩子均不满1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由其父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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