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当事人XX系山东省枣庄市XX村村民。XX与本村村民XX两家协议换地种植,已签订转换协议,原地块性质为宅基地,XX为正常建房申请审批。为核实征收合法性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XX于2026年3月26日向枣庄市山亭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5项信息:
? 该地块2009年至2026年土地所有权性质(第二次土地调查、第三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
? 该地块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相关材料(土地登记卡、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权属来源材料);
? 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规划用途、规划图件及对应文本内容;
? 该地块是否涉及征收、农用地转用、收回、出让等审批文件及红线图、勘测定界图;
? 该地块土地确权、权属认定、承包、发包等相关文件。
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关于信息公开的答复》,XX认为该答复存在以下问题:
? 答非所问,公开信息范围与申请内容不一致,未直面核心问题;
? 对2009年至2026年的土地所有权性质演变过程未如实答复,未说明何时变更为耕地;
? 第2项仅笼统答复"经查询未找到",未说明检索范围、未提供检索记录或凭证;
? 第5项仅以"不属于本机关管理职责范围"为由拒绝公开,未指明负责机关及联系方式。
因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XX依法提起行政复议。郑立霞律师代理XX参与本案行政复议程序。
二、律师办案方法
郑立霞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采取了系统化的办案策略,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对被申请人答复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 逐条拆解答复内容:针对被申请人答复的5项申请事项逐一分析,逐项指出答复中存在的问题,避免笼统对抗,增强说服力。
? 精准锁定程序违法点:重点论证被申请人在第2项申请中仅笼统答复"经查询未找到",但未说明检索范围(如是否检索业务系统、档案库、相关科室、历史台账),未提供检索记录或凭证(如检索关键词、检索时间、档案目录等),无法证明已尽到全面、合理的检索义务,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4项。
? 论证信息存在的必然性:指出案涉信息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自然资源管理法定职责中必然形成、应当留存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未找到"的合理情形,被申请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第10条关于信息范围的规定。
? 揭示答复理由不成立:针对第5项申请,指出被申请人以"不属于本机关管理职责范围"为由拒绝公开,但未进一步指明可能负责的行政机关并告知联系方式,未尽到法定指引义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项。
? 深挖动态信息缺失:针对第1项申请,指出XX的核心诉求是了解该地块从"宅基地"变为"耕地"的历史演变节点,被申请人仅提供第二次(2009年)和第三次(2023年)两个静态时点的地类信息,对长达十余年的动态变化过程未作任何回应,属于选择性公开、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 援引司法解释强化论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六)项,明确行政机关主张信息不存在时,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举证或作出合理说明。
三、案件难点
? 行政机关推诿规避普遍存在: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行政机关常以"未找到""不属于本机关管理范围""答复已公开"等理由推诿,如何有效论证其答复不合法是本案的核心难点。
? 检索义务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主张信息不存在时,应承担"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的举证责任。但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仅提供一份笼统的"情况说明",法院/复议机关对"合理检索"的认定标准尚不统一。
? 土地信息专业性强:本案涉及土地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确权等多个专业领域,需要律师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深入了解,才能精准识别行政机关答复中的漏洞。
? 动态信息获取难度大:当事人申请公开的"2009年至2026年地类演变过程"属于动态信息,涉及历年变更调查记录,行政机关往往未系统整理,律师需要论证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制作、保存"的范围。
四、案件结果
经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的答复》存在以下问题:
? 第2项(登记材料):被申请人仅笼统答复"经查询未找到",未说明检索范围,未提供检索记录或凭证,未完成"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的法定举证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 第4项(征收审批文件):与第2项同理,答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
? 第5项(确权文件):被申请人仅答复"不属于本机关管理职责范围",未指明可能负责的行政机关并告知联系方式,未尽法定指引义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项。
? 第1项(地类信息):被申请人仅提供两个静态时点数据,对十余年动态变化过程未作回应,属于选择性公开,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 第3项(规划用途):被申请人以总体规划文本系宏观文件为由拒绝提供对应文本内容,该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适用依据不充分,依法应予指正。
最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的答复》;
?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针对第2、4、5项申请事项及"地类演变过程"动态信息,重新进行全面检索、合理说明或依法履行指引义务。
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于2026年8月10日作出,当事人如不服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价值结构
本案的成功代理,体现了郑立霞律师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当事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法律利益:
? 维护当事人知情权:通过行政复议成功撤销不合法的信息公开答复,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公开涉案地块的土地信息,保障了当事人对土地权属、规划用途等核心信息的知情权。
? 推动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本案复议决定明确认定了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合理检索义务"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有助于推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规范信息公开答复程序。
? 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信息公开答复被撤销后,行政机关须重新全面检索并答复,当事人可据此获取地块的土地性质演变、征收审批等关键信息,为后续可能的行政诉讼或民事维权提供证据支撑。
? 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相较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程序更简便、成本更低,体现了律师选择最优救济路径的专业判断。
? 积累类案经验:本案对"动态信息"(地类演变过程)的论证思路,以及对行政机关"检索义务"标准的把握,可为后续类似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
郑立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