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立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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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仲裁案

发布者:郑立霞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42人看过 举报

2026-08-05

律师观点分析

  • 案件简介
    申请人XX因户籍迁出(因就学)后未能迁回,被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确认其成员资格,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律师办案方法
    郑立霞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依据新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出了有力的代理意见。她强调,申请人虽因就学迁出户口,但其生产生活基础仍在村内,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或成为财政供养人员,依法不应丧失成员资格。

  • 案件难点
    本案的难点在于,实践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口的人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需要准确适用新法,并结合事实证据,证明申请人与集体组织之间仍存在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律师意见,裁决被申请人应依法依规确定申请人户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客户胜诉。

  • 价值体现
    郑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宝贵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资格直接关系到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一系列核心财产权益,为当事人及其家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经济保障。


郑立霞律师从业20年,主要从事大客户商标行政案件、驰/著名商标认定的代理工作,同时负责案件质检、专业培训、新人带教、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51
  • 擅长领域:商标、知识产权、拆迁安置、专利、行政诉讼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1110120********51 商标、知识产权、拆迁安置、专利、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