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凡琪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4日 8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在本案之前存在过借款8万元的事实,该笔借款已结清。后被告王某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 25万元,原告分别于2022年1月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某某转账2000元,同年2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同年2022年2月8日原告又通过手机银行北京银行尾号为 0376的账户向被告尾号为5910的账户两次转账45 000元、20万元,以上共计 25 万元。被告王某某于2022 年2月8日为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为做生意之故,今收到朱某以转账 25 万,以现金5万出借的人民币 30万元(叁拾万元整),借期12个月,2023年2月8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到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借款人:王某某,贰零贰叁(此处误写,应为贰)年贰月捌日。”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1万元。原告多次催要剩余18万元未果,为此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财产保全费1 420元。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朱某借款 25万元,已还7万元,尚欠18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认定。被告经原告催告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系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借款18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财产保全申请费1 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