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姣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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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大额股权纠纷!伪造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被判全部无效

发布者:康姣岭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2日 41人看过 举报

2026-06-0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要概述

原告两名自然人股东由康姣岭律师代理,二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合作入股方式,取得某控股公司合计 60% 股权,该控股公司持有另一家投资管理公司 58% 股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部分关联主体,在未召开股东会、伪造股东签字的情况下,私自作出股东会决议,将控股公司所持 58% 股权拆分转让给自己及关联公司,后续又多次层层转手转让股权,恶意变更工商登记,严重侵害两名实名股东合法权益。

原告遂起诉,请求确认多份股东会决议、系列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股权、恢复股东资格。被告方则以原告未履行出资义务、系自救行为为由进行抗辩。

二、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股东会决议存在股东签字伪造、未实际召开股东会,是否属于无效决议;

基于虚假股东会决议签订的多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股东权益;

被告以原告未足额出资为由私自转让股权,是否属于合法自救行为、能否免责;

后续关联主体之间二次、三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股权返还、恢复股东资格的诉求与本案公司决议纠纷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能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确认某控股公司 2019 11 5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确认控股公司与案外投资公司、个人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确认后续个人、关联企业之间涉及案涉股权的多份股权转让协议均无效;

确认投资管理公司涉案两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股权返还、恢复股东资格诉求属另一法律关系,需原告另行起诉主张,本案予以驳回;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五名被告共同承担。

四、代理律师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

全面梳理股权架构、入股协议、工商档案、股权转让记录等证据,完整还原股权流转全过程,固定被告伪造签字、未召开股东会、恶意转让股权的关键事实;

精准适用《民法典》《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虚假股东会决议、恶意串通股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有力驳斥被告 “未出资自救” 的抗辩理由;

清晰区分公司决议纠纷与股权返还纠纷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既保证本案诉讼请求全面落地,又为当事人后续另行起诉追回股权保留法律途径;

从股东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层层论证被告滥用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侵害小股东权益,助力法院采信我方全部核心诉求,实现多份决议及转让协议整体被判无效;

合理规划诉讼请求范围,精准把控案件争议方向,最终实现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五、普法建议与实务意见

股东日常风控

公司股东会必须实际召集、真实签字,严禁代签、冒签、伪造签字;股东应定期查阅工商登记、企业备案信息,及时发现股权被私自转让、变更等异常情形。

股权流转规范

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形成书面有效决议,留存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记录等全套材料。

警惕实际控制人侵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管理便利,擅自处分公司股权、私自代办工商变更,不得以 “对方未出资” 为由单方擅自处置股权,私自转让不具备合法免责效力。

维权路径建议

发现伪造股东会决议、恶意转让股权时,可先起诉确认决议无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固定法律基础;股权返还、变更工商登记可后续另案起诉,分步维权更易获得法院支持。

合作入股出资约定

合伙入股、股权合作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金额、出资期限、股权权责、违约后果,避免事后以未出资为由互相扯皮、擅自处分对方股权,引发连环股权纠纷。


康姣岭,女,汉族,法学学士,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法学系。2013年取得法律从业资格证A证。2014年注册职业律师。今就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22015119743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公司法
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11502201511974367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