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因电梯代购及安装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方代理的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签订了《代购电梯设备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承建的项目提供电梯设备及安装服务,合同总价为530万元。被告二(项目业主,以下简称“被告二”)为案涉电梯的使用人。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13台电梯的供货与安装,并通过了政府部门的验收,项目已于2013年底交付使用。然而,被告一在仅支付了400万元工程款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款项。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剩余工程款130万元、违约金及因配置升级、数量增加而产生的费用,并要求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核心问题进行了审查:
合同关系认定:原告与被告一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代购电梯设备及安装合同关系。
结算价款标准:若合同关系成立,应执行原告主张的合同固定总价,还是执行被告主张的、由被告二单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中的审定金额。
违约金问题:被告一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应否予以调整。
增量费用认定:原告主张的因电梯配置升级、层站及厅门数量增加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被告二的责任:被告二作为发包人,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了如下判决:
支持工程款请求: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应按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结算。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30万元。
调整后支持违约金:法院认定被告一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但认为合同约定的7%违约金标准过高,酌情调整为合同总价的2%,判决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0.6万元。
部分支持增量费用: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增量费用,采纳了被告提交的审核报告中认定的金额,判决被告一支付262,280元。
限定范围的连带责任: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案涉电梯工程款62,28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其他诉求: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在本案中主要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
构建稳固的证据体系:针对被告一否认合同效力、声称项目部印章系私刻等抗辩,我方通过梳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各项证据(如补充协议、厂家调询记录、验收报告等),有力地证明了合同关系的真实存在及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精准适用法律,突破结算僵局:在被告一主张以第三方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时,我方及时提出抗辩,主张该报告仅约束报告出具方和委托方,对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原告不具约束力。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成功捍卫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结算方式,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有效反驳,确立权利基础:针对被告二提出的主体不适格抗辩,我方依据法律规定,论证了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为后续执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财产线索。
意见与建议
结合本案的办理情况,为避免类似纠纷,特提出以下建议:
签约环节务必严谨: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核实对方签字人员的身份及授权,尽可能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仅加盖项目部章等效力存疑的印章。对于大额交易,应留存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明确结算依据,避免被动: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和依据。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应明确约定固定总价所包含的风险范围,避免在结算时被单方面要求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重视过程确权,固定增量证据:在工程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配置升级、工程量增减等情形,务必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办理书面签证或确认手续。完整的书面证据是主张额外费用的关键。
及时主张权利,关注诉讼时效:在对方出现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时,应及时通过书面发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延续,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胜诉权丧失。
康姣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