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因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引发的商业纠纷。康姣岭律师代理的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设备供应及安装方,与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了总价款为3,697,000元的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依约提供了12台电梯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虽然大部分电梯通过了特种设备检验所的检验,但双方在工程款支付和履约保证金返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设备及安装款、保证金等共计144万余元,遂提起仲裁。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合同约定部分款项(如安装费总额的65%、质保金等)需在“电梯安装完毕并通过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办理准用手续”后支付。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未提供完整的验收手续(如电梯备案证),故付款条件未达成。
未检验设备的款项结算:申请人安装了12台电梯,其中10台经检验合格,但另有2台食杂梯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所监督检验,也未经验收合格。这部分设备的款项是否应支付成为争议点。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申请人缴纳的37万元保证金是否应全额返还。
三、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作出裁决,部分支持了康姣岭律师代理方的请求:
被申请人需支付款项: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电梯设备及安装款354,320元。仲裁庭仅支持了10台合格电梯的前三期欠付款及部分安装欠款,未支持未经检验的2台食杂梯相关款项。
保证金部分返还: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履约保证金的50%,即185,000元。剩余50%因未满足“办理准用手续”的合同约定,暂不予支持。
仲裁费用分担:本案仲裁费共计19,01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7,144.15元,申请人承担11,874.85元。
四、律师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
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康姣岭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证据梳理与提交:律师协助当事人整理并提交了核心证据,包括《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银行回单(证明付款情况)、以及10台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这些证据确凿地证明了被申请人欠款的事实及大部分设备已合格交付的现状。
法律关系厘清:针对被申请人关于“未验收”的抗辩,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主张检验报告出具即视为合格,且准用手续办理责任在于使用单位。
挽回经济损失:尽管未能全额追回所有款项(因2台食杂梯未检及手续不全),但在律师的努力下,仲裁庭确认了已合格电梯的债权,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超过54万元的设备款、保证金及费用(含仲裁费)。
五、案件启示与建议
结合本案情况,我们得出以下几点重要建议:
严格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在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中,验收合格与办理准用手续往往是付款的前提。企业不仅要做好设备交付,更要确保手续完备,否则极易被对方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
重视验收环节:本案中,因2台食杂梯未经法定检验,导致相关款项无法追回。企业在项目收尾阶段,必须确保所有设备均通过验收,避免“半拉子”工程影响整体结算。
证据意识要强:康律师在庭审中提交的检验报告和付款凭证是胜诉的关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妥善保管合同、发票、验收单、沟通记录等所有往来文件,这些都是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关于保证金:合同中关于保证金返还的条款通常与验收挂钩,若验收环节受阻,保证金的返还也会受阻。建议在合同谈判时明确具体的验收时限和协助义务,避免陷入被动。
康姣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