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假期遭遇疫情的
十大常见问题解答
1 年休假 ● 疫情期间我们单位受封控无法进入办公场所办公了,可以安排员工年休假吗?员工不同意休假,单位可以强制要求吗? ● 答:可以。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虽然单位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与员工协商是安排年休假时应遵循的程序,但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单位仍有权单方进行安排。 2 事假 ● 疫情期间员工不能来上班,我们也无法安排在家办公,员工的几天年休假已经用完了,后面不来上班的天数都可以算员工请事假,不发工资吗? ● 答:不可以。 不支付员工任何工资待遇,可能无法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因为人社部在2020年《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7号)中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而给员工算事假不发工资就相当于单位不履行主要义务了;而且不发工资可能造成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无法养家糊口,这也是涉及劳动者生存权的大事,故不发任何工资的做法不可取。 3 无假 ● 疫情期间员工不能来上班,也没有什么假可以休了,单位现在停工停产了,面临资金困难,按合同约定的工资发停工停产工资有困难,连最低工资都无法落实,那该怎么办呢? ● 答:可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按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生活费等方式予以妥善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六、关于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保障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复市,尽可能减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压力、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 4 确诊员工的病假和医疗期 ● 员工不幸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治疗期间计算医疗期吗? ● 答:我们认为,无症状感染者也是新冠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是不计算医疗期的;若之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才计算医疗期。 根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 疫情期间的病假和医疗期 ● 在员工的病假期间正好疫情发生了,我们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 答:因病假在先,在病假期间其医疗期连续计算的情况下,即使其中包括疫情期间的,仍应按病假工资(或长病假的职工按疾病救济费)的标准支付待遇。如果在疫情期间员工的病假结束了,则后续和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6 婚假 ● 员工在今年2月份请提了婚假申请,原打算3月底举办婚礼的,现在发生疫情了,既无法上班也无法举办婚礼,他请过的婚假还算数吗? ● 答:员工因疫情,婚事并没有举办,事实上是申请了但也无法休假,并没有休婚假。而法律规定婚假的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有时间办婚事包括举办婚礼等,因而我们认为应当允许员工疫情结束之后重新请休婚假。 7 产假和生育假 ● 生育的女职工她的产假和生育假如何计算?受疫情影响中断计算吗?工资如何发放呢? ● 答:根据最新规定,女职工产假98天再加生育假6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胎的每月一胎增加15天,产假是包括国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连续计算98天,而生育假60天应当于产假后连续使用,因而我们的理解就是产假和生育假连续计算一共158天,这些假期都是不受疫情影响,女职工仍有权继续休假的,也就不存在中断。 相对的,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在产假和生育假期间有权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和生育假天数计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女职工。若女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或等于生育生活津贴的,则用人单位无需补差。若女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生育生活津贴的,则高出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因而我们认为,她的补差工资应该是这样计算的:补差额=(本人月工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30*(产假和生育假的总计天数,现158天起)。注意,在计算上是按30天计算的,而不是月计薪日21.75,因为产假和生育假的天数本身连续计算的,也是包括了休假日和国定节假日的。 8 育儿假 ● 这次疫情期间孩子停课,员工可以向单位请休育儿假吗? ● 答:可以。 凡有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都可向单位请休育儿假。 2021年11月25日起执行修订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增设了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官方政策解读来分析,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以孩子的实际年龄来计算,其父母享受的育儿假天数也是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来计算的。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9 哺乳假 ● 女员工生育后因婴儿为体弱儿,目前正在哺乳假期间,是按其工资的80%发放工资的;现在疫情发生了,在疫情期间我们其他员工的工资都是按50%发放的,我们应当如何向她支付工资? ● 答:因她的哺乳假在先,在哺乳假期间仍享受哺乳假待遇,即使其中包括疫情期间的,仍应按80%的工资标准支付哺乳假待遇,直到孩子满一周岁哺乳假结束。如果在疫情期间她的孩子满一周岁哺乳期结束了,则和疫情期间的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10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 ● 工伤的员工正在停工留薪期间,现在疫情发生,也无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疫情期间我们如何向他支付待遇? ● 答:因他仍在停工留薪期间,单位应当继续向他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具体期限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的。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才停发停工留薪待遇。 温馨提示 以上仅为本工作室观点,仅供参考,若与官方政策或意见相抵触的,请以官方政策或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