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一个交通局局长的“双重身份”与“双重罪名”
舒先杜,曾任某省某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将手伸向了国家的工程款和自己的“朋友圈”。
案件的焦点在于其“双重身份”带来的复杂法律定性。一方面,在国道某某工程建设中,舒先杜利用兼任项目部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虚报工程款、虚构欠款等方式,套取并侵吞了高达133万余元的公共财产。即便在2017年被免去局长职务后,他仍在2018年利用项目部经理的身份完成了贪污行为。
另一方面,在担任局长期间,他利用手中的工程发包、推进和结算权,先后收受多家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李某某等5人的贿赂款共计63万元,为他们在工程上“行方便”。案发后,其家属退缴了123万余元赃款,另有75万元赃款被冻结。
办案过程:张飞虎律师的辩护策略与法庭交锋
面对公诉机关“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指控,被告人舒先杜表示认罪认罚。但他的辩护人张飞虎律师并未简单附和,而是提出了几点关键的辩护意见,试图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认定:
罪名之辩(贪污vs职务侵占):辩护人提出,舒先杜在2018年实施侵占行为时,已卸任交通局局长,不应再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应构成量刑相对较轻的“职务侵占罪”。
金额之辩(扣除公务支出):辩护人主张,舒先杜为协调工程项目曾向他人送出7万元,这笔钱属于“公务支出”,应在认定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受贿事实之辩(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部分受贿事实中,行贿人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
法庭经过审理,对辩护意见进行了审慎分析:
关于罪名:法院认为,虽然舒先杜被免去了局长职务,但他仍兼任着由交通运输局组建的项目部经理,其行为属于继续履行单位委派的公务,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未改变。因此,未采纳辩护人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意见。
关于金额:法院认为,那7万元虽然是为单位利益支出,但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公务支出”。因此,也未采纳扣除7万元的辩护意见。
关于受贿事实: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只要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就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辩护人关于“证据不足”的意见同样未被采纳。
尽管上述观点未被采纳,但辩护律师的参与确保了案件的每一个争议焦点都得到了充分的讨论和回应。更重要的是,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最终被法院全面采纳。
判决结果:数罪并罚,刑期四年,罚金三十万
法院最终认定:
贪污罪:舒先杜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受贿罪:舒先杜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受贿事实,也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两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中的63万元受贿款被没收上缴国库,贪污所得的126万余元及孳息则被返还给原单位。
点评:律师作用不可替代,程序正义彰显价值
这个案件是刑事辩护中一个生动的样本。虽然辩护律师关于“罪名变更”和“金额扣除”的实体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这绝不意味着辩护是无用的。恰恰相反,律师的价值体现在多个层面:
确保程序公正:辩护律师的介入,使得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他们提出的每一项异议,都迫使司法机关必须进行更严密的论证和回应,从而确保了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与说服力。
精准捕捉“自首”情节:本案中,辩护律师协助法院厘清了舒先杜“主动到案”和“主动供述不同种罪行”的事实,成功为其争取到了两罪均认定为自首的关键情节。这使得舒先杜在贪污133万余元(法定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情况下,仅被判处起点刑三年;受贿63万元(同样法定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被减轻处罚至二年二个月。这是本案辩护最大的亮点和实质成果。
实现“有效辩护”:一个案件的成败,不仅仅在于“判无罪”。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通过专业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使其获得一个合法、合理且尽可能轻的判决,就是成功的辩护。本案中,张飞虎律师团队的努力,最终让舒先杜的刑期远低于公诉机关建议的“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量刑上限。
这起案件也警示所有人:权力是双刃剑,一旦用于谋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它也展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保障人权、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张飞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