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名被告人同时涉嫌多起犯罪,且情节恶劣时,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往往十分有限。然而,在近期的一起案件中,辩护人张飞虎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成功为被告人卓擎在多起指控中争取到了对部分事实的“出罪”处理,最终影响了量刑。本文将带您回顾这起案件的始末。
案件描述:午夜汗蒸馆内的连环猥亵案
2024年1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卓擎在长治市一家汗蒸洗浴生活馆内,实施了一系列令人震惊的猥亵行为。
首先,在一间按摩间内,卓擎对一名女性按摩技师婉婉裸露生殖器,并触摸其胸部、脚、小腿,导致技师惊恐逃离。随后,卓擎来到二楼的公共休息区,将罪恶之手伸向了一名年仅七周岁的幼女王某某,他多次将手伸入女童内裤触摸其下体、按压其胸部,甚至裸露生殖器并试图拽女童的手去触摸,持续时间长达近十分钟。最后,卓擎又进入一间有数名女子休息的木屋隔间,亲吻了一名熟睡女子的臀部,随即脱下裤子裸露生殖器躺在地上,被其他进入房间的女子发现。
案发当日,卓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指控其在公共场所多次当众猥亵幼女一人,强制猥亵妇女四人。
办案过程:辩护律师的精准“切割”
面对公诉机关的多项严厉指控,被告人卓擎的辩护人张飞虎律师并未拘泥于简单的认罪认罚,而是从事实与法律适用出发,提出了多项关键辩护意见:
区分“刑事犯罪”与“一般违法”:针对卓擎在木屋休息室亲吻熟睡女子臀部并裸露生殖器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该行为系“偷袭式”的短暂接触,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被评价为刑事犯罪中的“强制猥亵”,而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
否定“公共场所”的扩大解释:对于按摩间内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该空间具有相对私密性,不符合刑法意义上“公共场所”的认定标准。
挑战“多次”与“当众”的认定:辩护人指出,卓擎对幼女王某某的侵害是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空间、较短时间内连续实施的,不应机械地认定为“多次”。同时,对于木屋内的行为,由于被害人在熟睡中,且他人发现时行为已结束,不符合“当众”的情形。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关键辩护意见,刑期“瘦身”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观点,对案件事实和定性作出了如下认定:
对木屋休息室内的行为“出罪”:法院认为,卓擎在该隔间内的亲吻臀部及裸露生殖器行为,因被害人处于熟睡状态,无强制手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强制猥亵罪。这一行为仅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否定“多次”的认定:法院认为卓擎对幼女王某某的侵害行为是同一空间、同一犯意下的连续性动作,不宜认定为“多次”。但因该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恶劣,在量刑上予以从重考虑。
数罪并罚,确定刑期: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卓擎构成猥亵儿童罪(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恶劣)和强制猥亵罪(针对按摩技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这一刑期虽然不轻,但相较于公诉机关最初基于“强制猥亵四人”等事实提出的量刑预期,无疑实现了显著减轻。
律师点评:辩护的艺术在于精准定性
本案中,张飞虎律师的辩护工作精准地抓住了刑事司法中最核心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其成功之处在于:
精准切割:在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辩护人没有做无意义的“无罪”辩解,而是对多起事实进行精准的法律定性分析,将其中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从刑事犯罪中剥离,避免了被告人因一次不理智的“偷袭”行为而被过度追究刑事责任。
细节把控:对“公共场所”、“多次”、“当众”等关键量刑情节的解读,体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每一个情节的认定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理法结合:辩护人充分利用了被告人系聋哑人、坦白、认罪悔罪、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为最终的“从轻”判决打下了坚实基础。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刑事辩护并非简单的“对与错”之争,更是对行为定性、情节轻重、法律适用的精密分析与博弈。一个专业的辩护律师,能够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为公正的处理结果。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张飞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