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艳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福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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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追加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福臻律所张文艳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免除千万债务责任

发布者:张文艳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2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在原告徐某与山东吉祥公司(化名)、天津如意公司(化名)的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吉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0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挽回债权损失,原告另行起诉追责吉祥公司原股东姜彤。 吉祥公司2011年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姜彤(化名)为创始股东,已完成合法验资及工商备案。2014年姜彤将全部股权对外零元转让,并完成工商变更,彻底退出公司,不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时隔多年,原告主张姜彤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增资情形,诉请追加姜彤及其股权受让方等为被执行人,要求姜彤在千万级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姜彤委托天津福臻律师事务所张文艳律师全权代理。接受委托后,张文艳律师并未陷入原告设定的出资瑕疵、零元转让的实体争议中,而是精准研判案件核心法律争议,跳出常规实体抗辩思路,从法律程序层面找准案件关键突破口,并结合完整证据链佐证当事人无责事实,构建程序抗辩为主、实体证据兜底的完整抗辩逻辑,有效击破原告诉讼主张。最终,法院依法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起诉,成功免除当事人上千万的债务追责风险,案件取得圆满胜诉。 本案属于执行程序与公司法、股东出资、股权责任、破产重组高度交叉的疑难案件,仅靠普通执行办案经验无法实现有效抗辩。张文艳律师深耕执行、执行异议、公司治理、股东权责纠纷领域,精通执行规则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凭借扎实的商事法律功底,精准区分股权转让责任边界,通过程序规定成功阻断实体追责,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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