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朱某于2020年7月入职第三人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先后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份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朱某在第三人处正常工作至2024年6月,第三人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7月,朱某被调入被申请人某结算公司工作,岗位调整为业务岗,双方先后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份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朱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两千余元、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构成。2025年11月17日,某结算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向朱某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朱某月平均工资为四千余元。2025年12月10日,某结算公司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万余元,在计算支付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自2020年7月起算。朱某认为赔偿未足额,申请仲裁要求两公司连带支付赔偿金。某结算公司辩称已依法支付,不应再次支付;某科技公司辩称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申请人某结算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其已支付的赔偿金数额是否低于法定标准,是否应当补发差额部分;第二,申请人朱某被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用工,在已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第三人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某结算公司以经营状况不佳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且其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低于法定标准,对差额部分应予补发。关于连带责任,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本案中,某结算公司与朱某自2024年7月起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朱某要求某科技公司连带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裁决:某结算公司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六千余元;驳回朱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马会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劳动争议处理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与事实梳理上,马律师准确界定了关联公司间人员调动的法律关系,明确了第三人某科技公司与申请人已无劳动关系的事实。其次,在庭审答辩中,马律师紧扣“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核心抗辩点,成功切断第三人的连带责任风险,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被申请人已支付部分赔偿金的事实,马律师客观评估法定标准,促成仲裁委仅裁决补足差额,避免了客户面临全额重新赔偿的风险,实现了案件结果的最优化。
马会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