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赵某于2020年7月入职第三人某大数据公司,担任首席架构师,负责信息化管理等工作。2024年7月,赵某被调入被申请人某结算公司(系某大数据公司全资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11月,某结算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赵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大数据公司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74万余元、报销垫付专家费九千余元及赔偿个税损失六百余元;要求某结算公司支付绩效工资9万余元、加班费一千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余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马会勤律师作为某结算公司及某大数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大数据公司与某结算公司是否应支付赵某主张的巨额绩效工资;二是某结算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针对绩效工资,赵某主张按项目利润的特定比例提取,但其提交的奖励办法及薪酬管理办法未经民主程序且未加盖公司公章,亦无法证明其具体工作量及项目利润数额。针对加班费,某结算公司安排赵某值夜班且无特定工作任务,已额外支付一天工资作为补偿。针对解除劳动合同,某结算公司已依法支付赔偿金,且计算年限自2020年起算,不低于法定标准。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赵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合同项目中的工作内容、贡献度及利润分配比率,对其绩效工资请求不予支持。某结算公司已足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赵某再次主张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值夜班已获补偿,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垫付专家费及税务损失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不予审理。最终裁决:某结算公司向赵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驳回赵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结算公司与某大数据公司取得胜诉。
【律师价值】
马会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申请人高达百万元的绩效索赔,马律师精准切入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指出其内部奖励办法未经民主程序且缺乏公章,同时论证申请人无法举证具体工作量与项目净利润,从根本上瓦解了对方的诉求基础。在加班费与赔偿金争议中,马律师通过梳理值班补偿记录与赔偿金支付凭证,证明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抗辩逻辑,成功帮助两家公司规避了巨额赔偿风险,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马会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