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朱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7月,朱某调离某科技公司,调入其全资子公司某结算公司工作。调离时,某科技公司出具调令,载明已结清朱某2024年6月30日之前的全部工资,朱某在落款处签字。随后,朱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22年10月至12月被克扣的工资3.6万元,以及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拖欠的绩效工资36.6万余元。某结算公司及某科技公司委托马会勤律师等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辩称单位不存在克扣及拖欠情况,朱某调离时已确认工资结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科技公司是否克扣了朱某2022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二是朱某主张的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绩效工资是否应予支持。针对焦点一,朱某提交会议纪要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工资被缓发50%。某科技公司则提交工资明细表及调令,主张应发工资即为1万余元,且调令已确认结清全部工资。马会勤律师指出,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调令中的格式条款不能单方免除支付责任,但工资明细表与银行流水印证了未足额支付的事实。针对焦点二,朱某依据相关奖励办法及薪酬管理办法,主张按合同利润比例获取绩效工资。马会勤律师抗辩称,相关办法未经民主程序或盖章确认,且朱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项目、具体贡献度、项目总利润核算依据及个人分配比率,无法核算具体绩效金额。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未足额支付朱某2022年10月至12月工资且未作合理解释,调令中结清工资的条款与事实不符,应属无效,故支持朱某要求支付该期间克扣工资3.2万余元的请求。对于绩效工资,因朱某提交的证据难以证实其工作内容、贡献度及利润核算依据等,仲裁委难以支持。最终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朱某2022年10月至12月克扣的工资3.2万余元;驳回朱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价值】
马会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应对能力。针对克扣工资部分,律师准确识别出用人单位在工资发放上的瑕疵,客观评估败诉风险,引导客户合理预期。在绩效工资争议中,律师精准抓住申请人举证不能的致命弱点,从规章制度的效力瑕疵、项目利润核算的复杂性以及个人贡献度无法量化等多维度进行有力抗辩。通过严密的证据质证与法律逻辑剖析,成功说服仲裁庭驳回申请人高达36.6万余元的绩效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部分胜诉。
马会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