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郑某诉称,其与被告周某系朋友关系。2025年1月起,被告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陆续诱导原告借款共计48万元。被告支付部分利息后停止付息,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周某辩称,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不成立借贷关系,案涉款项实为与彩票有关的投资理财款,且相关项目涉嫌刑事犯罪正被公安机关调查,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至4月期间,原告向被告转款共计59万余元。被告收款后,陆续将款项转至案外人胡某或经案外人甘某转入胡某账户。胡某与甘某曾签订关于购买体育彩票的委托代购服务合同。此外,被告向原告转账付款14万余元。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款项往来涉及“彩金”“彩豆”及投资理财项目账户绑定、提成等事宜,且被告曾明确表示案涉款项为投资而非借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被告则抗辩转账系投资理财款,并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购服务合同》等证据,证明原告转款最终流向了彩票代购相关人员,且双方沟通内容均围绕投资理财项目的收益与账户操作展开。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以借贷关系提起诉讼,应就资金交付和借款合意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本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举证责任仍在于原告。因原告未能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潘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策略能力。面对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的局面,潘律师精准识别案件本质,迅速收集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案外人代购合同等关键证据,成功还原款项流向及双方“投资理财”的真实合意。庭审中,潘律师巧妙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效将借贷关系的真伪推向“真伪不明”状态,迫使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实现全面胜诉,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潘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