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6月24日,原告陆某与被告某公司、月某签订《齐膳雅园美食广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租某学院二食堂“茶瀑布”1号店面积30平方米的饮品档口,租期36个月。合同约定原告每年支付租金4万元及管理费1万元,被告应于2025年7月1日前交付商铺,逾期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被告月某转账合计5万元,备注为租金加管理费。然而,被告经原告反复催告,至今未交付承租商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彻底落空。原告遂委托潘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判令被告返还租金及管理费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公司及月某是否为案涉租赁合同的适格主体,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某公司及月某共同辩称,月某虽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未经办或授权他人协商签订租赁合同,也未授权加盖公司印章。月某承认收取了原告5万元,但主张已全额转付给案外人陈某甲,其个人仅分得七千元。因此,被告主张其并非合同当事人,即便合同解除,也仅应在实际分得的七千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针对被告的抗辩,潘伟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被告月某予以实际受领,该行为应当视为对双方基于租赁合同所形成租赁关系的明示确认。无论被告与案外人内部如何处置或分配所收款项,均不能对抗原告,不影响被告与原告之间租赁合同关系的成立及权利义务归属。被告在受领款项后,以未直接经手或授权为由否认合同效力,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反言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潘伟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举示的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虽辩称未授权签署合同,但对收取原告按约交付的价款无异议,其受领行为已构成对租赁关系的确认,其主体抗辩违反诚信原则,不予采纳。因被告经催告始终未交付商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此外,某公司系月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月某未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陆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6年2月13日解除;二、被告某公司、月某退还原告陆某租金和管理费合计5万元,并以三千余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付清全款,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潘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未授权盖章”及“内部款项转移”为由企图逃避合同责任的抗辩,潘律师精准锁定“款项实际受领”这一核心事实,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有力论证了被告受领行为对租赁关系的追认效力,成功击破被告的主体资格抗辩。同时,潘律师敏锐查清被告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巧妙追加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大化保障了客户的胜诉权益与执行回款可能,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潘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