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甲于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间,在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因刘某甲已达退休年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某公司原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某乙为持股100%的唯一股东。2024年7月8日,刘某甲与某公司签署《员工工资确认单》,确认某公司尚欠其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共计4.7万元。此后,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仍有剩余工资未予结清。2024年12月4日,某公司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为刘某乙与李某甲。因某公司及刘某乙未能足额支付剩余劳务报酬,刘某甲遂委托潘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及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某公司尚欠刘某甲劳务报酬的具体金额;二是刘某乙作为某公司原唯一股东及现任股东,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针对第一个焦点,被告辩称已发放大部分工资,但经法庭审理及双方当庭确认,结合《员工工资确认单》及后续支付情况,最终确认某公司尚欠刘某甲工资3.7万余元。
针对第二个焦点,案涉债务发生时,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某乙系唯一股东。刘某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甲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欠付金额,双方已确认为3.7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依法应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7月8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关于刘某乙的法律责任,因其未证明个人与公司财产独立,依法应对案涉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刘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甲工资3.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及公告费二百元,主要由某公司及刘某乙负担。
【律师价值】
潘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首先,在诉讼策略上,精准界定双方为劳务关系,并巧妙引入《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将唯一股东刘某乙列为共同被告,极大提升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其次,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中,面对被告对欠付金额的抗辩,潘律师依托《员工工资确认单》等核心证据,结合当庭对账,成功锁定3.7万余元的债权基数。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灵活的诉讼策略,有效维护了老年务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胜诉判决的顺利作出。
潘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