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条款是用人单位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争议,已经全部解决,员工承诺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条款。比如在协议上注明:“双方一致确认所有争议已经全部解决,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休假费、其他福利及赔偿金等已经全部结清,员工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如果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则该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若兜底条款未向员工充分解释告知、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整体存在违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如用人单位利用后续工资发放、开具离职证明、转移社保档案等胁迫员工签字,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仍有可能获得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