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协议书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若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胁迫、误导劳动者签订不合理的协议,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商解除协议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不应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胁迫、误导劳动者在协议上签字(如存在这种情形,建议劳动者采用录音等方法取证,以便后续维权);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慎重签订各种协议,慎重对待每一次签字(承诺),防止因考虑不周而损害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