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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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侵权婚姻家庭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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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发布者:钟纽坤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6日|分类:抵押担保 |231人看过

   原告与被告王某有长期生意往来,被告王某拖欠原告货款、借款等共计四十余万元,2019年11月18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由被告王某签字盖印,且加盖被告王某公司公章。2019年11月27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并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吕某在被告王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担保人:吕某”。

   本案中吕某作为担保人承担何种责任呢?由于《还款承诺书》签署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吕某签署时,未注明保证类型,根据《担保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本案中吕某对《还款承诺书》中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若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样的情形,吕某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为一般保证,二者截然不同。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何区别?最明显的区别是提供一般保证的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通俗的说,就是债务人还完,不足的部分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偿还。而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仅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仅向保证人追偿,也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无疑对担保人更为不利。

   区分保证方式对于债权人以及保证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需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务必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对于保证人而言,则应当清楚了解在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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