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单方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则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员工以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需要本人提供有效证据。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一般不予支持。
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前,劳动者确实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工伤员工停工留薪相关待遇,双方可以签署书面协议,将劳动关系解除日顺延,以便于后期员工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