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3月12日,原告夏某与被告刘某甲就出国劳务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刘某甲为夏某提供出国劳务中介服务,承诺安排其出国工作一年。同日,夏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某甲支付中介服务费八千元。随后,刘某甲安排夏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出境务工。夏某在境外实际工作五个月后,因境外用工方经营状况变化导致岗位取消而回国。夏某回国后,多次要求刘某甲退还中介费或安排新工作,刘某甲以已履行完毕中介义务及产生签证、机票等成本为由拒绝全额退款。夏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甲返还中介服务费八千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刘某甲是否全面履行了中介合同义务,是否构成违约;二、刘某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是否应当退还及退还的具体金额。
原告夏某主张,刘某甲承诺的一年工作期限未达到,实际仅工作五个月,服务与费用明显不对等,构成违约,应全额退还中介费。被告刘某甲辩称,其已完整完成出境流程,夏某实际务工,中介义务已履行完毕;岗位取消系境外用工方原因所致;且收取的费用中包含了办理签证、机票、保险、培训等成本,回国后也积极协调其他国家项目,但夏某不愿前往,故不同意全额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成立中介合同关系。刘某甲承诺出国务工期限为一年,但因国外劳务岗位取消,夏某实际工作时间仅为五个月,未达到承诺期限,刘某甲应退还部分费用。结合夏某实际工作时间及刘某甲客观支出的机票、签证等中介成本,法院酌定刘某甲退回费用三千元。对于夏某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夏某中介费用三千元;驳回原告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刘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李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全额退费的诉求,李强律师精准界定中介合同的履行边界,指出被告已完成出境流程及核心中介服务,岗位取消属不可归责于被告的客观原因。同时,李律师积极梳理签证、机票等实际支出成本,虽证据存在瑕疵,但通过庭审有效说服法院认可客观支出的存在,成功将赔偿金额从八千元大幅核减至三千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良好的减损效果。
李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