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郝某经某公司办理出国劳务,前往某境外公司工作。郝某主张,某公司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某公司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未签订但已实际履行,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此外,郝某称某境外公司工作环境恶劣且私自变更工作内容,导致其被迫回国,某公司应支付相关款项。郝某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要工资99万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万余元、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等,并要求返还服务费1.1万余元及违约金3.5万余元等。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后,郝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驳回郝某诉请。郝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强律师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进行答辩与质证。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郝某上诉主张,某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其与某境外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某公司官网发布的合影照片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务派遣关系;某公司收取服务费未签服务合同,亦构成事实劳务派遣关系。李强律师代表某公司答辩指出,双方仅为居间服务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郝某未接受某公司管理,也未从事某公司安排的劳动,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既有判例,出国务工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雇主为境外用工企业,且郝某已与某境外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某公司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双方并无建立劳动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合意。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某公司收取郝某服务费并提供介绍服务,没有与郝某达成劳务派遣的意思表示。虽郝某在二审中提供网站图片,但不能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因双方不存在劳务派遣及劳动关系,郝某主张的相关诉讼请求不成立。某公司完成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郝某主张返还无法律依据;其主张返还的违约金系案外人收取,某公司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最终获得胜诉。
【律师价值】
李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试图通过《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强行建立劳动关系的诉求,李律师准确界定双方居间服务的法律性质,厘清对外劳务合作与劳动关系的边界。庭审中,李律师针对上诉人提交的网站图片等证据,迅速质证并指出其仅能证明资质而非派遣合意,有效击破对方证据链。其严密的答辩逻辑与清晰的法律适用分析,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最终帮助某公司全面胜诉,避免了巨额赔偿风险,充分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李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