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此前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2019年5月27日,双方正式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国外工程实际需要,提供所需劳务人员及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被告按原告派往出国劳务人员的数量,以270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派遣与管理义务,但被告却未能按约支付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的服务费。期间,原告工作人员赵某乙与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许某通过微信进行对账结算,确认该期间累计应付服务费共计3.6万余元。许某在微信中回复“好的,我提交给领导”,但被告后续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6万余元。被告则辩称该合作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告未派遣工人,不拖欠服务费,并反称原告应支付其工伤保险赔偿费用12.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许某向原告发送服务费结算明细的行为是否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支付涉案服务费的义务。被告抗辩称许某在结算时已不在被告处工作,系代表案外公司与原告结算。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自2017年8月起便在被告处担任会计,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在2021年3月1日之前担任被告董事,之后更是变更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结合许某的职务身份、履职历史以及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法院认定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许某出具结算明细的行为获得了被告的合法授权。该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此外,被告提出的工伤保险赔偿款纠纷与本案服务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合并审理,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服务费3.6万余元,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服务费3.6万余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李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协议未实际履行”及“结算人员无代理权”为由的抗辩,李强律师精准锁定表见代理这一核心法律焦点。通过系统梳理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明细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许某结算行为的职务代表性。庭审中,李强律师逻辑严密地驳斥了被告的无理抗辩,并妥善剥离了被告提出的工伤赔偿反诉主张,确保本案审理聚焦于服务合同纠纷本身。最终成功帮助原告挽回经济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李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