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推诿不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工伤职工能直接要求公司“先赔”吗
作者:陈金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次举报
2026-04-26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因尚未完成待遇申领手续,劳动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鉴定费),是否应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今天这个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鉴定费等明确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先行支付该部分费用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龙某某系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员工,被派往某项目工地工作。2023年9月27日,龙某某在施工中不慎受伤,经诊断为“左手拇指近远节指骨骨折”。事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经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
某公司已为龙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龙某某住院期间自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及鉴定费共计2271元。
因就工伤待遇赔付问题产生争议,龙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费用。仲裁裁决支持了龙某某的大部分请求,其中包括由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和鉴定费。
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上述四项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支付该部分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因尚未完成待遇申领手续,劳动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鉴定费),是否应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判决说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关键事实清晰:某公司已为龙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鉴定费这四项费用,均明确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畴,其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而非用人单位。
其次,责任主体明确。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社会统筹方式分担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并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补偿。在用人单位已履行法定的参保缴费义务后,其法律义务已基本完成。申领待遇的具体流程,虽需用人单位配合,但支付义务的最终来源是工伤保险基金。
最后,判决逻辑严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某公司已经从社保机构领取了上述四项费用。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基金支付的款项,否则将混淆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的责任边界,也违背了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初衷。劳动者无法及时获得基金支付,更多是因申领流程、材料准备等程序性问题所致,此不利益不应转嫁给已履行参保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应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完成申领手续,或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与社保机构的支付问题。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无需支付该四项费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最终驳回龙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与提示】
这个案例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带来了重要启示:
对用人单位:
1.依法参保是关键: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规避自身工伤赔付风险最有效的手段。一旦认定工伤,绝大多数大额赔付(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将由基金承担。
2.主动申领是义务:虽然最终支付方是基金,但办理申领手续、配合提交材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怠于履行该义务,导致员工无法及时获赔,可能引发不必要的仲裁和诉讼,并可能需要承担员工因此产生的额外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等)。
对劳动者:
1.了解赔付规则:并非所有工伤待遇都由公司支付。在已参保的情况下,主要分为两类:
o 由基金支付: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o 由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2.维权要找准对象:如果公司推诿不予办理申领手续,正确的维权方式是要求其履行“办理申领”的义务,或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直接要求公司“先赔”该部分费用,在法律上很难获得支持。
结语:工伤保险的“安全网”需要劳资双方共同维护。公司尽责参保并主动申领,员工依法维权并理解规则,才能让这张网兜住风险,兜住公平。